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养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0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615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养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贵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支付的500元从上述计算的利息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陈玉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宋养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