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永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3332号 |
案号 |
(2022)苏1302执恢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永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长松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对于借款35000元,截止2020年4月11日的利息为1100元,之后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对于借款80000元,应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史长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被告王永辉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