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3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刑初503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4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朱薇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鹿存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石明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闫兴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11/13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已折抵刑期30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54622元发还本案被害人。三、责令被告人朱薇侠、鹿存淼、孙杰继续分别退赔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5411元(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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