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1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865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3页/共5页一、被告陆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冯恩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冯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陆辉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未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