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华东农业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23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3317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2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1、协议的租赁物位于《华东农业大市场》g1幢1010室、摊位编号为s1-g1幢12米商铺专用摊位101-b(销售编号)的房产。2.1、租赁期为10年,自甲方与宿迁锦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的第二日起计算。3.1、为了培育市场加快市场繁荣进程,扶持经营户扩大经营规模,前五年承租人对市场经营需要付出大量的扶持资金及各种费用。因此,承租人将前二年的租金回报分摊到后八年中支付给出租人。3.2、租赁说明:租赁期10年内,年均回报为总房价的10%,具体回报率为以下表计算(含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7%8%9 %3.3、从第三年开始,承租人每6个月向出租人支付该物业的半年租金,支付时间为该时间段的前十五日之内。3.4、税务承担:包租期限内,甲方所有的租赁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5.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如不能按时缴纳,逾期每日按延迟部分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5.4、租赁期内,无论甲方租赁物是否处于连续不断的租赁状态,或因乙方及第三方原因致使租赁物处于闲置状态,乙方均按本协议向甲方支付租金。六、违约责任6.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若因任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十年的租赁费用作为赔偿金,条款中有特别约定的以特别约定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刘晓红按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第3、4、5年度租金均已付清,第6、7年度租金另案已处理完毕,下欠第8、9、10年的租金131943元未付。另查明,刘晓红购买的华东农业大市场g1幢101房屋和华东农业大市场s1-g1幢12米商铺专属摊位101-b总价格为253737元。宿迁锦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管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红与被告管理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刘晓红按约交付房屋和摊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管理公司接收房屋后,应按月支付租金,现其拖欠第8、9、10年度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由于被告对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能按约定给付,以其行为对协议中未到期履行的部分构成逾期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提前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2018年2月14日给付原告2000元要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扣除,原告认可收到该2000元,原告认为(2019)苏13民终165号判决已扣除该2000元,该判决书明确写明扣除2000元,虽然没有写明扣除的2000元给付日期,结合一审笔录中,被告陈述2018年2月支付2000元,可以确认是同一笔款项,故该2000元不予扣减。经核算,应付的租金为第8、9、10年的租金为131943元,原告同意被方的物业费、税费的扣除数额,扣除原告应承担从物业费5266元、税费10681元,被告应支付115996元。华东管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自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的第二日起计算,因原被告签订的确认书返租时间为2013年10月5日,故房屋租赁期应自2011年10月5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宿迁华东农业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晓红支付房屋租赁费115996元及违约金(1.以1682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2.以336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3.以5277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止;4.以71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5.以9395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6.以1159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以30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刘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元,由被告管理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戴雪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115571462340
登记机关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宿豫区顺河镇陆河居委会宿沭路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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