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树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3********0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4民初864号 |
案号 |
(2018)冀0634执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2016年8月19日至2018年3月1日的利息131,025元,2018年3月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杨树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5元,减半收取计3883元,由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杨树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时间 |
2019-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