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天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7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刑初43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天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第4页/共4页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8天。即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8月17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天意退赔人民币3132元,发还被害人陈龙。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