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3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2710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运行费、滞纳金等合计3517元;二、驳回原告宿迁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桃负担(原告已缴纳,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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