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永之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C24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226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永之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宿迁市精艺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97457.75元,此款于2021年4月起至2021年6月止,每月的2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共计3期,合计金额30000元),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2月止,每月的2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共计8期,合计金额240000元),余款27457.75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宿迁永之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给付,原告宿迁市精艺包装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倪建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宿迁永之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倪建成负担,与上述第一项中约定的第十二期债务于2022年3月25日前一并履行;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事实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春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4MA1WATC24M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宏图路16号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