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3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7028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恢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波借款本金及利息分别为:1、本金20874元及利息(以20874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金34714元及利息(以34714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金6200元及利息(以62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徐泳已偿还的37500元自本项利息中扣减);5、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徐泳已偿还的37500元从本项利息中扣减);6、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徐泳已偿还的13650元从本项利息中扣减);二、驳回原告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7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7元,由被告徐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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