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业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3135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为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0048元;二、被告张业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为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0592元;第6页/共8页三、驳回原告高为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3006元。由原告高为豹负担902元,被告李楠负担21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