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成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4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490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雷款540000元及利息(以5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第5页/共5页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吴超对被告张成国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黄雷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0元,由被告张成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2-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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