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278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侍春阳借款185945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3月12日,尚欠利息25347元;以18594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3/3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55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