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1********2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宿豫民初字第0472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恢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宝龙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3年8月9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64元,由被告孙永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64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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