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贵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1********2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琼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琼01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人谭宝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海南省公安厅依法处理。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二、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贾贵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贵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人民币四十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罚金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发布时间 |
2016-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