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5********1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31民初271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恢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郝秋生、张金香、郝子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3834元、死亡赔偿金26166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112000元;二、被告张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郝秋生、张金香、郝子轩被扶养人生活费395800元、死亡赔偿金余额594534元,合计990334元的30%,即297100.2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26710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