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艳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123********2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0181民初1447号
案号
(2021)云0181执2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龙艳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800元、利息2172元,合计37972元。二、由被告龙艳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58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三、由被告龙艳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四、由被告何秀兰对被告龙艳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何秀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龙艳琼进行追偿。诉讼费519元,由被告龙艳琼、何秀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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