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冠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4********3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2民初414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29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忠华、丁冠云于2021年4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本金320778.03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7日利息5391.20元、罚息64.37元、复息-2-11.80元,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等,具体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单为准),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二、本案受理费6424元,减半收取3212元,由被告丁忠华、丁冠云承担,二被告于2021年4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对被告丁忠华、丁冠云名下位于靖江市中洲华庭2#411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9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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