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其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5********1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1民初155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其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小文房屋损失42896.12元;二、被告李其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开挖费500元、回填水泥费40元,共计540元;三、鉴定费15000元、咨询服务费15000元、鉴定专家出庭费用1000元,共计31000元,由被告李其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小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