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03********1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0181民初166号
案号
(2021)云0181执2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国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南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月31日起以未付货款41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时止)。二、由被告张国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南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张国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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