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4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5107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祝钧、陈玉林、黄樱、祝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兵借款644994元及利息(以6449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代理费损失52941元。二、被告祝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兵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代理费损失5294元。三、驳回原告张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00元,由原告负担3210元,四被告负担1439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本院退回14390元,四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43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