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连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2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525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和权、张连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钱立胜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7125元,合计32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3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元,公告费56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的受理费382元,由本院退回。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764元,向原告支付公告费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