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银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25民初4064号 |
案号 |
(2017)闽0525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省银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2054);二、福建省银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600000元和利息402056.10元及该本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三、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永春福源锌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福建省永春县下洋镇涂山村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春国用(2008)第1609号、永春国用(2009)第0454号]及坐落于福建省永春县下洋镇涂山村的两处房产[房权证号:永春房权证下洋镇字第006031号、永春房权证下洋镇字第0060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金额以上述债务为限,在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抵押权后,永春福源锌业有限公司有权向福建省银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黄剑忠、黄秀斌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银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秀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5579254033H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春县五里街儒林社区(阳光新城-店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