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红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4********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2民初2418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3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红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欠款21781.82元(其中本金9973.58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2715.97元、违约金9092.27元)。-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保全费250元,合计422元,由被告孙红彬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