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国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1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344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国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优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货款34800元及利息(以34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邓国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优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