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青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6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1022民再1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7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青秀、侯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再审申请人李玲(原审原告)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计算方法分别为:以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0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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