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2********4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2民初3777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34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志明、何莉、孙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浩支付借款本金145366.09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孙志明、何莉、孙泺负担。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本院退回,三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8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4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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