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广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578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贷款本金23242.68元、欠息5636.62元(暂计至2015年6月21日),共计28879.3元。2015年6月21日之后欠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王广兵、张桂英、王张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各自继承王庆荣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对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笑市口金鸣街8-203房屋(他项权证字号:房地权上派字第003407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元,由被告张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