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6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颍民二初字第01526号 |
案号 |
(2020)皖1226执恢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兴奇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款29000元及利息和违约罚息(利息按月利率11.6375‰计算,自2011年12月24日算起至债款还清之日止;超期罚息按照月利率的5.81875‰计算,自2013年12月25日算起至债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文学、赵影对上述债款本息及违约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郭兴奇、叶文学、赵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