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36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129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小培、张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16902.22元及利息(至2020年12月21日结欠利息为980.19元;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16902.22元、按五年期lpr利率加0.59%计算,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16902.22元为基数、按五年期lpr利率加0.59%后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靖江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小培、张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99元,减半收取2299.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19.5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三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9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