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6941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被告李国平、朱美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至2019年8月31日,结欠利息64868.69元,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5.07275%计算至还款之日)、赔偿律师代理费16143元;被告李国良、李金龙、张淼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计2757.5元,保全费1995元,合计4752.5元,由五被告负担(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