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褚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6********5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2民初3314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30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褚锋、泰州市东锦商贸有限公司、卢小丹、朱琪、余玄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荣借款483286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8220元,由原告负担320元,五被告负担79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00元和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本院退回13100元,五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79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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