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4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23民初4438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借款本金4799332.61元及利罚息(2014年9月4日至2016年12月8日计欠利罚息合计840676.12元;2016年12月8日以后的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自2016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律师费1130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对被告沈跃忠、姚艳丽、李银梅、张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355号天山大厦商425等25套房产(房地产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1943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沈跃忠、姚艳丽、李银梅、张军、合肥天来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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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沈跃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054487731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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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梧桐公寓商住楼3-13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