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灿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5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灿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卞春林返还347436.8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卞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11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2270元,由被告顾灿明负担8589元,原告卞春林负担3681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58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589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