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炜华烟花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597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8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南通炜华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浏阳市金鑫鞭炮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4 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34 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浏阳市金鑫鞭炮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南通炜华烟花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7 072元,减半收取3 536元,反诉受理费25元,保全申请费2 490元,共计6 051元,由浏阳市金鑫鞭炮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1元,由南通炜华烟花有限公司负担6 000元。判决如下:一、南通炜华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浏阳市金鑫鞭炮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4 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34 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浏阳市金鑫鞭炮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南通炜华烟花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7 072元,减半收取3 536元,反诉受理费25元,保全申请费2 490元,共计6 051元,由浏阳市金鑫鞭炮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1元,由南通炜华烟花有限公司负担6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卫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794553319D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南兴村22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