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晓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61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津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的抚育费18829.8元。二、被告张晓辉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原告张津十八周岁止,每年支付原告张津抚育费6276.6元。(支付方式为2021年3月1日前支付2020年抚育费,以后以此类推,每年支付一次,至原告张津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张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晓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