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赟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2民初5206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赟志、张卫东、刘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孙虹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3700元。二、原告孙虹对被告邵赟志名下的坐落于靖江市中天城市景园l21-103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在35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律师费1653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33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三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