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赟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4********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2民初5206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恢8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赟志、张卫东、刘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孙虹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3700元。二、原告孙虹对被告邵赟志名下的坐落于靖江市中天城市景园l21-103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在35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律师费1653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33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三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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