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1746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玉申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玉申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玉申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玉申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五、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玉申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六、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玉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七、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玉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八、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玉申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九、驳回原告张玉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20)冀0423执143号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7475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启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3571337619K |
登记机关 |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漳县临漳镇东后坊表村西古城大道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