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有你蒸好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YL1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8735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湖南有你蒸好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朱米淇签订的《湖南有你蒸好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品牌区域代理协议书》;二、被告湖南有你蒸好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朱米淇加盟费500 000元及损失50 000元;三、驳回原告朱米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 069元,减半收取5 034.5元,由朱米淇负担1 034元,湖南有你蒸好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 000元。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湖南有你蒸好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朱米淇签订的《湖南有你蒸好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品牌区域代理协议书》;二、被告湖南有你蒸好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朱米淇加盟费500 000元及损失50 000元;三、驳回原告朱米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 069元,减半收取5 034.5元,由朱米淇负担1 034元,湖南有你蒸好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 000元。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湖南有你蒸好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朱米淇签订的《湖南有你蒸好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品牌区域代理协议书》;二、被告湖南有你蒸好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朱米淇加盟费500 000元及损失50 000元;三、驳回原告朱米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 069元,减半收取5 034.5元,由朱米淇负担1 034元,湖南有你蒸好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MA4LA2YL1P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荷花街道南市街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