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卫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546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卫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国平货款48345元、赔偿原告刘国平保全保险费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保全费529元,合计103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