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4********2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4民初2022号 |
案号 |
(2019)冀0634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曲阳县易明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4,917.03元,以及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曲阳县恒瑞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王树本、王建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在被告曲阳县易明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家庄矿区新世纪煤炭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1,046,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99.34元,由被告曲阳县易明贸易有限公司、曲阳县恒瑞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矿区新世纪煤炭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本、王建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