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明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3989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8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明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义阳货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7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已交纳的公告费,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3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