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4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244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军、吴升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鞠金红支付借款1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60元,由被告张军、吴升鑫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本院退回,另公告费560元由两被告于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两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于本判决发生3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