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宪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722民初190号、(2019)云07民终91号 |
案号 |
(2019)云0722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确定:一、由被告张宪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晓军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在履行期届满前清偿,则按实际期限计算;如期满后未履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二、由被告李国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晓军欠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4元,由被告张宪文负担4354元、李国富负担21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张宪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现申请人汪晓军申请执行:1.要求被执行人张宪文支付欠款200000元,并支付处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追缴一审案件受理费4354元,由被执行人张宪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时间 |
2019-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