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登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2民初494号 |
案号 |
(2020)晋1022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俊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琦借款本金13056元,并自2018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 二、被告冯俊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琦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李登峰对上述第一、二巷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