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金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83********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2民初6519号
案号
(2020)苏1282执17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秀琴、崔金鑫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朱建军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10月1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本金5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王秀琴、崔金鑫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9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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