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红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3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722民初655号 |
案号 |
(2019)云0722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红祥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杨书春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至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66300.00元,合计人民币236300.00元。2019年5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止(被告偿还部分本金时,计息基数做相应调整)。 二、驳回原告杨书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杨书春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杨红祥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66300.00元。2019年5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止。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时间 |
2020-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