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军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3********3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84民初161号
案号
(2019)冀0184执10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军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柱工程款3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4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玉柱对被告正定县实海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被告邵军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7-24
发布时间
2019-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184执1051号
立案日期
2019-07-24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9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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