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庆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723********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723民初824号 |
案号 |
(2018)新2723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泉县恒润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董庆海、丁雪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卫东借款本金300000元,违约金111600元,合计4116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卫东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54元,由原告陈卫东负担1273.55元,被告温泉县恒润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董庆海、丁雪铃承担7280.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3-12 |
发布时间 |
2018-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