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庆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723********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723民初351号 |
案号 |
(2017)新2723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董庆海拖欠原告王江美借款及利息8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4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的40000元 2、被告董庆海如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王江美可以申请执行全部的借款及利息80000元,被告董庆海还需支付原告王江美违约金6000元。 3、本案诉讼费减半征收977.5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董庆海承担,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王江美。 4、原告王江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时间 |
2017-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