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庆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723********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723民初351号
案号
(2017)新2723执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董庆海拖欠原告王江美借款及利息8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4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的40000元 2、被告董庆海如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王江美可以申请执行全部的借款及利息80000元,被告董庆海还需支付原告王江美违约金6000元。 3、本案诉讼费减半征收977.5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董庆海承担,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王江美。 4、原告王江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时间
2017-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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